浅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在满足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的基本前提下,食品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世界上各国食品安全法律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则不完全相同,在日本使用食品添加剂坚持的是有益健康原则;美国规定只有经过评价和公布的食品添加剂才能生产和应用;欧盟要求必须证明食品添加剂无害方可使用。不过各国在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这一基本使用原则上都有所共识,为了保障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安全性,国内外对于食品添加剂都建立的严格的风险评估程序,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了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规定。
目前我国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使用量,都是建立在科学的评估体系基础之上的。而且,对一些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再具备技术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卫生部门会及时组织进行重新评估,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予以撤销或修订其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以期最大程度上保障人体健康。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佳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可以防止食品腐败变质、延长食品的保存时间,达到便于食品保藏和运输的目的。但是对于已经腐败变质、食用后可能引起食源性疾病的食品,通过使用食品添加剂来掩盖其腐败变质真实属性的做法,已经违背了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
2、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本原则与食品添加剂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的使用原则出发点相同,都是禁止利用食品添加剂造假,违法生产销售《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
此前曾被质监部门查处过的“假冒黄酒”,就是通过使用诸如焦糖色素、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剂与水其他辅料勾兑而成的,这类“黄酒”中没有任何酒精成分,使用食品添加剂完全是为了达到仿造真实黄酒的颜色与口感目的,这种行为就违反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属于以伪造为目的违法行为。
3、 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食品添加剂的作用之一是保持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更甚者,在食品中适当添加一些营养强化剂,能够大大提高食品的营养价值,这对于防止营养不良和营养缺乏,保持营养平衡,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使用食品添加剂后反而降低了食品本身营养价值的做法,违背了食品添加剂的基本作用。
4、 在达到预期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这一原则可以简化为我们在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通常说的“能不用就不用,能少用就少用”。食品添加剂毕竟不是食品,如果能够通过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方法达到保持生产工艺顺利进行、保证食品品质的目的,建议尽量不要使用食品添加剂。
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确实需要使用某种食品添加剂时,也必须正确理解“最大允许使用量”的概念。比如色素作为食品添加剂,适量使用可以达到为食品增色、满足产品多样性的市场需求等目的,但是生产者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了解所谓的“最大允许使用量”是一个临界点的概念,应该是在达到预期的前提下,添加量尽可能的低于该使用量,而非“一定”要达到这一使用限量,这有助于降低非食品中原有组分给食品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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